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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丙(單一)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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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規定職類 |
(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例保母人員須同時符合j~l) |
中餐烹調及
西餐烹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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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年滿15歲
或國民中學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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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8小時之累計時數卡(新舊卡皆可使用;使用新卡者必須包含有8小時為丙級之衛生講習) |
照顧服務員 |
j年滿20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k92年2月13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病患服務員訓練或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且不以地方主管機關(縣市社會、衛生局)之備查為限,其他政府機關亦得適用。 |
k92年2月14日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其內容應載明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與時數。 |
k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所系科(含綜合高中之教育學程)畢業。相關所系科如下:
A.家政學群:家政、照顧服務等所系科。
B.兒童與幼保學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發展與家庭、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科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等所系科。
C.社會學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暨社會工作(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生活應用科學(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等所系科。
D.社會與心理教育學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學)、 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 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等所系科。
E.長期照顧學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祉、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等所系科。
F.醫護衛學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等所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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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人員 |
j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 |
k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45年以前出生或民國59年以前取得國民小學畢業證書者;民國46年以後出生或民國60年以後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證書者),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
l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l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l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之保母、教保或保育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該課程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且課程辦理完竣始得發給證明書。
l其他領有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幼教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該項訓練或進修,學分數應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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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 |
l學前及其他教育學類: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家政教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幼兒與家庭教育、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師資、幼稚教育師資等所系科。
l公共衛生、營養及護理學類: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等所系科。
l兒童保育學類:(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等所系科。
l社會工作學類:(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科學等所系科。
l生活應用科學學類: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家政、農村家政、農村家事、綜合家政、漁村家事等所系科。 |
職業潛水 |
j年滿18歲,且持有不超過一年期間之公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者「健康檢查表」及「病歷表」 |
k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丙級以上之執照,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以從事潛水作業者 |
k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丙級潛水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 |
升降機裝修、鍋爐操作、固定起重機操作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
年滿16歲 |
堆高機操作 |
年滿18歲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訓練結業者 |
自來水管配管─自來水管承裝技工 |
報檢人除須符合一般職類之資格外,因係一試兩證報名表副表須加貼照片2張,非本國國民者成績合格者僅核發技術士證,不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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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免繳學術科報名費及證照費: |
| (一)特定對象身分別、應具備文件及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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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身分別 |
應具備文件 |
補助項目 |
1. 負擔家計者:指年滿15歲至65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2.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且經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生活扶助戶。
6. 更生受保護人,但保外就醫、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7. 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者。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
1.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書。
(如附P.67~68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詳如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認定說明)
※申請書務必詳填並簽名或蓋章,且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不得事後申請。 |
1.學科測試費。
2.術科測試費。
3.報名資格審查費。
4.證照費。
.※以上補助項目,每一特定對象申請人僅各補助1次。97年12月31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電銲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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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身分別 |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
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
| 負擔家計者 |
1.戶籍謄本正本。
2.申請人之公、勞保投保證明(含明細表)。
3.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1)學生證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或醫療證明文件影本。
(3)入監服刑、服義務役或替代役證明。 |
1.戶籍謄本:
(1)可證明所扶養直系親屬無工作能力。至於年齡未滿15歲或年齡超過65歲者,不需檢附證明文件。
(2)若為單親狀態,年齡未滿15歲之直系卑親屬之監護權需屬於負擔家計者。
(3)申請人於離婚確定,但尚未辦理戶籍登記手續者,應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監護權歸屬證明文件佐證,惟法院判決確定日期需於報名前一個月內為有效。
2.投保證明:足以證明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工作來源者。
3.申請人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屬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需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1)學生證影本:係年滿15歲以上直系親屬就讀高中1年級(含)以上之在學證明,甫開學尚未取得學生證者,得以該學期註冊及繳費證明文件影本佐證。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或醫療證明文件影本:足以證明因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無工作能力者(因外在環境因素致未能工作,不得據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例如:照顧親人、老年人、幼兒、病患而未能工作等)。
(3)入監服刑、服義務役或替代役證明:因在監或服役,未能自由從事經濟活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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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身分別 |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
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
1.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認定之日起1個月內為有效期)。
2. 個人勞保資料文件(含明細表)。 |
1. 需年滿45歲:係以報檢者國民身分證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止,為歲數計算基準。
2. 為非自願性失業:因企業關廠、歇業、停工、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之事實,且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者。
3.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認定之日起1個月內為有效期):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至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失業給付,初次審核後,逐月最多6次(含初次)止,均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登錄加蓋圓戳章,其間若推介就業成功後,即喪失請領資格。
4. 個人勞保資料:如至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登錄6次後,無法再開具失業認定證明者,申請人需逕赴勞保局各區管理中心列印勞保個人資料,作為目前是否仍為失業之佐證。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為下列情形者認定仍處失業中:
(1)非自願性失業原因離職退保至報名時未再加保者。
(2)失業給付認定6次後截至報名時,因從事政府以工代賑等短期性救濟型工作或參加職訓之投保,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或職訓狀態且已退保者(曾有自行或推介就業投保記錄者,不得申請補助)。
(3)非自願性失業原因離職退保後,為延續勞保年資以個人名義加保者。
若以個人加保於職業工會(係屬無一定雇主為自營作業者)等,得認定為非失業,不具有申請補助資格。
※前開證明文件日期均應銜接不能間斷。 |
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有效期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原住民 |
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戶政機關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全戶或個人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生活扶助戶 |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低收入戶卡影本。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以上機關核發之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村、里長具名者不受理)。
2.茲因每年10至12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收入戶,約於翌年1或2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未取得該文件前,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式,嗣後檢附申請文件(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及繳費憑證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辦理退費。 |
更生保護人 |
更生受保護人報名技能檢定證明書。 |
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開具報檢證明文件正本。 |
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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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因應國家發生重大災變,配合行政院照顧災區民眾發布救災優惠措施所臨時特別核定者(如921震災、62水災、艾莉風災或其他災害等)。本辦公室須配合完成核定程序後,再予明訂納入特定對象免繳費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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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有補助記錄者: |
報檢測試項目 |
可補助費用項目 |
申請學、術科測試 |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
申請免試學科 |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
申請免試術科 |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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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曾有補助記錄者:僅就未補助項目予以補助,不得重複。 |
已補助費用項目 |
可補助費用項目 |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
不得再申請補助 |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
僅得補助證照費 |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
術科測試費、證照費 |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
學科測試費、證照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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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性說明事項: |
1.申請特定對象補助有關年齡條件之認定:
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依據報檢者國民身分證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並以應檢學科測試日止,為歲數計算基準。
2.報檢時如未帶私章者,應由報檢人簽名負責。
3.應檢附之特定對象正本文件如以影本替代,影本應加蓋核發證明文件機關章戳。
4.特定對象報名時申請補助有效期限以報檢期間(報名起迄日)為認定基準。
5.特定對象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資格者,得於收到退件通知日起30日內檢具事實及理由,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複審(地址:臺中市408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6樓)。 |
| (五)填寫「特定對象參加技能檢定免繳費」常見缺失如次: |
1.報名參加檢定日期職類級別欄:日期、職類(代號)及級別未填入或填寫錯誤。
2.身分別欄:勾選身分與所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不吻合或勾選2種以上身分不符規定。
3.申請免繳費項目欄:各項費用未正確填寫或合計金額數目加總錯誤,金額塗改未簽名或加蓋私章。
4.身分證明文件:未附身分證反面。
5.資格證明文件:檢送非本補助要點之特定對象證明文件。
6.有關各項資格證明文件均為屬實切結欄:未簽名或未加蓋私章。 |
三、其他報檢資格及審查規定: |
(一)報檢人參加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當年及格成績得自翌年起保留三年,若年度未開辦該職類其保留年限順予延後,惟報檢人必須於報名時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時,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影本(成績單上必須有分數或及格文字)可取代報檢資格證件。
(二)參加技能(藝)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測試者規定如下(附件1,2,P.50~52):
1.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及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者。
3.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 |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該職類、級別之報檢資格後,於報名時檢附奬狀及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提出申請免試術科,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則視同一般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
| 四、學歷證明: |
(一)持國外學歷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加註翻譯為中文版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蓋章認可之影本1份。
(二)持本國學歷證件限檢附中文版影本。
(三)持大陸地區學歷:須先經海基會公證,若為高中學歷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作認證;若為國民中學(含)以下學歷則由地方縣市政府教育局作認證。 |
| 五、工作經歷證明: |
(一)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站www.gcis.nat.gov查詢)。
(二)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三)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訖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可採服務單位制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填寫。 |
| 六、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配偶及報檢資格 |
(一)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二)大陸地區配偶︰必須持有長期居留證(持依親居留證者須另附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三)除特殊限定本國國民報檢之職類外,其餘同各職類、級別規定之報檢資格。 |
| 七、報檢年齡認定: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學科測試日止。 |
八、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
| 九、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教育單位所發之學習障礙證明,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20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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